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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十八里长峡自然保护区网站建设完成。

· 2004年5月,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北十八里长峡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2003年8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十八里长峡自然保护区纳入野生动植物和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 2002年6月,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十八里长峡自然保护区升级为市级自然保护区;

· 2001年,县政府批准成立了十八里长峡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1988年,竹溪县委、县政府批准建立了十八里长峡县级自然风景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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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行李、包裹事故

  安全、准确、迅速,完好地将行李、包裹运达到站,是铁路运输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铁路客运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铁路将迅速查明原因和损失程度,认真分析责任,主动处理。
  行李、包裹发生事故按以下办法处理:

  1.行李、包裹丢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
  2.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事故记录。事故赔偿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发站办理。

  3.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下列证件:
  1)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2)行李票或包裹;
  3)证明物品内容价格的凭证。

  4.行李、包裹灭失、损坏的赔偿价格的标准为:
  保价运输的物品
  1)全部丢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部分丢失、损坏的,按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
  3)分件保价运输的货件,按所灭失的该件比照1)项办理。

  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连同包裹重量每公斤最高不超过13元赔偿限额。如果由于铁路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诉赔偿限额的限制,即按实际损失赔偿。

  5.行李、包裹部分或全部灭失时,铁路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6.行李、包裹损坏,而能够修理时,车站负责修理,费用由铁路运营进款垫付。
 
  7.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铁路应迅速通知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领取,撤消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果发现由明显的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铁路将请其单位协助追回,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8.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参照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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